案例简介


2019年某日,被告人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从A往B方向行驶,行至某处时碰撞到骑着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并致其受伤,丁某肇事后没有第一时间下车查看现场即离开现场。被害人马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马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分析


丁某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所律师接受丁某委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其办案经验,为丁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1、何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发生严重后果的,通常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面临坐牢的风险。

2、根据现场方位图、照片、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该案件事实较清楚,发生事故后丁某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而不能拒绝配合办案机关,或消极对抗。

3、交通肇事罪除了违反刑事法规,还涉及赔偿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罪时通常会考虑被害人或其家属是否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肇事者的态度如何。丁某通过经济赔偿或补偿来弥补被害人家属因死亡所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对丁某进行谅解。

整体的辩护方向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交通肇事罪的典型案件,常见的交通肇事罪往往事实比较清楚,肇事人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要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取得谅解,增加缓刑的可能性。

九韬|案例 交通肇事罪谅解与缓刑的适用

创建时间:2020-06-29 15:14